添加日期:2017年12月14日 阅读:1980
总局12月7日发布的关于《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﹙征求意见稿﹚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》中,还特意提到了朋友圈作为电子证据。小妖一直认为朋友圈并不是是公开发布平台,但现在看起来既然能作为证据,那么……各位,加人需谨慎,发言请慎重,截图要打码,转发标来源。
一直以为微博和朋友圈还是不一样的,毕竟微博都可以搜,哪怕不关注也能看到公开信息,所谓关注也无需获得博主首肯,除非博主不允许你关注。
朋友圈嘛,先加入当了朋友,还能限制看朋友圈,然后才是朋友圈信息共享,这种传播力看起来很厉害,但和所谓公共自媒体比较,传播方式还是有所差异的,在朋友圈,如果你的朋友不转发、盗图、转播,其实他的朋友并没有看到的可能性,而微博则不同,微博注定了是一个不定向对象的传播方式。
这里,我说的是朋友圈,而不是微信群传播。其实微信群传播可以被认为是不定向的传播,因为群里更多的人可能是未确认对象。与其认为朋友圈传播属于公众传播平台,不如认为微信群的不定向传播的可能性更大。当然,这只是个人的看法。
总之,朋友圈,你原本以为仅对自己已经承认为朋友,并且可以传播信息,发布私人信息的平台已经被认为是证据收集渠道之一了。所以请各位谨慎哟,不要随便说话哟,记得微信的基本功能:聊骚、晒娃、拉票。其他免谈。
文章来源:
1.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”的所有作品,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-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、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。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1168医药招商网http://www.1168.tv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2.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(非1168医药招商网)的作品,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,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,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。
4.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问题,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联系邮箱:1753418380@qq.com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
【适用范围】用于缓解颈、肩、腰、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、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。【使用方法】外用。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,轻轻按摩2-3分钟,每日2-3次。